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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

时间:12-09 来源: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60

证监会拟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

12月8日证监会消息,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证监会拟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规则适用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私募基金。对于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合伙型私募基金,该普通合伙人适用办法关于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规定。修订后《私募办法》提出: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一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二是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职责,强调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要求。三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业务。四是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分支机构设立等行为作出要求。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一是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二是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维持原《私募办法》对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投向单一投资标的的自然人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一是明确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要求,规定适当性义务、风险揭示等内容,落实客户尽调、资料保存等反洗钱要求。三是进一步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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